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如何认定保证人对债务转让是否知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06

分享到: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保证人对债务转让是否知情

2013年1月27日,范某与林某及其A公司,签订5100万元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月息2%,公信集团作为该笔借款保证人。2013年5月3日,两笔借款均未偿还,借款人A公司、林某与郑某协商,由郑某承担上述债务,范某同意此债务转让,三方分别就2013年1月27日签订的5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及2013年2月6日签订的800万元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重新签订了两份债务承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3、4),两份债务承担协议签订以后,郑某相继偿还3073万元(5月3日还款2373万元,5月6日还款350万元,5月8日还款150万元,7月17日还款200万元)。2013年8月27日,由于郑某不能按期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与范某再一次达成补充协议,债务合计为第一笔借款尚欠本金2600万元,第二笔借款尚欠本金80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务转移有效

2013年5月3日,经范某同意,原借款人A公司、林某与郑某协商,将本案两笔债务转移给了郑某,三方分别就协议1、协议2下的借款及附带义务签订了两份债务承担协议书(协议3、4),约定协议1、协议2下的所有借款由郑某负责偿还,原借款人林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签订的两份债务承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债务转移合法有效。此外,债务承担协议书第八条载明,“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成就甲方及另一自然人王小华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至乙方及其妻子王某名下,且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生效。”根据范某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表明,股权已按照约定进行变更,该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根据2013年1月27日与2013年2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及两份债务承担协议,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务转移合法有效。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法院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担保人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三方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表明,对之前800万元借款协议承担保证责任的公信集团,并没有参与此协议,不再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2013年5月3日签订的两份债务承担协议书第四条第(二)项,及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出质通知书,表明郑某、王某自愿提供大正公司100%的股权作为质押对5900万元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三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此担保并未超过保证期限。对于王某主张该担保其并不知情的情况,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系当事人亲笔签名且随后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表明王某对合同内容是知情且清楚的,且2013年8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的内容系对之前债务承担协议的进一步确认与补充,不属于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上也有王某的签字,表明对该协议是知情的,王某的该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