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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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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2009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某制造公司,胡某出资20万元,许某出资50万元,赖某出资30万元。其中胡某以货车作为实物出资,许某以厂房作为实物出资,赖某以货币作为出资。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厂房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010年10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3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出资不实的胡某、许某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适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1、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3、滥用行为客观上已严重造成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本案中,胡某、徐某在出资过程中,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该货车及房产一直为公司所利用(案例没有说明白,但依作者意思可以从案例中推导出来),仅以未办理产权转移就认定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证据明显不足,故依法不应适用这一条款。退一步讲,即使适用该条款,也无法得出股东应承担一般连带责任的结论。因此,本案中,不管胡某、许某有没有将货车、房产交付公司使用,如交付公司使用的,理由如二,应以法院指定合理期限内办理产权变更为前提,才能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未交付公司使用的,也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胡某、许某承担的责任也并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而应该是补充赔偿责任,且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