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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租赁抵债却未实际履行应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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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房屋租赁抵债却未实际履行应怎么办

2012年7月底,刘某向叶某借款60万元,刘某并出具借条给叶某,同时由戴某担保,叶某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分两次分别汇款10万元、50万元到刘某指定的经营部账户。后刘某偿还其中20万元,并于2012年9月5日,重新出具40万元的借条给叶某,亦由戴某在借条担保人栏后签名,同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2014年5月8日,叶某提起本案之诉。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借款

刘某于2012年7月底向叶某借款60万元,并由戴某担保,后刘某于2012年9月5日重新出具40万元借条给叶某,亦由戴洪均签名担保,该事实有叶某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2013年2月27日,刘某虽然与叶某、戴某和案外人曹某、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因刘某一方的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且未明确载明以租金抵算借款,故刘某与叶某之间的40万元债务并未消灭。叶某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从逾期之日起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据,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担保人的责任

刘某出具40万元借条后,未偿还叶某借款,其行为显属无理,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戴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刘某未履行偿还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刘某出具给叶某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的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上述约定中,不包含违约金,故戴某应当只对刘某的上述偿还义务中的本金4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追偿。综上,刘某应偿还叶某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从2012年10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付叶某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戴洪均对刘某上述偿还义务中的偿还借款40万元及给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