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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加重情形下保证责任范围的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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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主债务加重情形下保证责任范围的认定

2013年12月20日,姜某向杨某借款15万元,并由周某提供担保,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自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姜某按月利率1.5%的标准,合计向杨某支付利息61450元。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姜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姜某无异议,周某表示对利息支付不知情,也不同意支付利息,此行为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应相应予以扣减。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借贷双方在借贷时未约定利息,在借贷后实际支付1.5%的月息,而保证人既不知情,也未经其同意,从结果而言加重了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已付的利息对保证人而言应视为归还本金,确定保证责任范围时应予以扣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保证责任的范围

在本案中,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形成的合意是保证人为借款人15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形成合意的过程中,作为出借人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能力,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保证人能否代替借款人进行偿还存在一个考量过程。而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时,其所提供的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能力亦存在考量。保证人是否愿意为借款提供保证,并作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考量。上述考量的基础和底线就是借款本金15万元。尤其是保证人,正是基于其对借款人具有归还15万元借款本金能力的信任和自身具有代偿该款能力的考虑,遂作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如果对借款需要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的情况知情,亦或保证的对象为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月利率1.5% 的标准支付利息,则保证人不会作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行为,已经违背保证人作出保证真实意思的基础,违背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法律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如果借款人在保证人未知情情况下支付给出借人的利息不予以扣除,对于本案保证人而言,则其善意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本案出借人而言,则其违背诚实信用,并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予以扣除,才符合合同形成时的合意,符合市场道德秩序,对社会正向价值观具有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