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能否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20

分享到:

案情简介: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能否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2013年5月,A公司请求判令:B公司、李某向A公司支付1.2亿元,按合同约定的两倍银行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596万元(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共149天,每天利息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和李某承担。2013年12月12日,A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B公司、李某连带支付违约金596万元,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8249164.09元(总损失14209164.09元,包括停工损失7009164.09元,1.2亿元一年的财务成本720万元,减去596万元);诉讼费用由B公司、李某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主张违约责任

虽然B公司通过2013年1月14日的《借款合同》、4月27日的《委托担保合同》提供了3000万元的周转资金担保以及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但是A公司、C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因此而放弃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借款合同》明确约定,“C公司要求B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1个月内即向国开行书面申请将土地证解除抵押尽快返还C公司即可”,但是B公司没有履行该条款。而且,A公司亦未因2013年4月27日的《委托担保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向B公司、李某主张违约责任不受该合同影响。

律师说法: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权利

本案中,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是基于《委托协议书》约定,A公司作为委托人、C公司作为受托人,与B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融资合作协议》签订后,A公司为B公司履行与国开行的借款合同,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国开行提供担保,但B公司从国开行获得1.2亿元贷款后,没有按照《融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将款项汇入C公司指定帐户,使得C公司未能履行《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虽然未与B公司直接订立合同,但在C公司间接代理的情况下,C公司向A公司披露因B公司使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后,A公司即享有介入权,可以以委托人身份向B公司主张合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