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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承诺书体现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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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仅有承诺书体现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05年2月1日,马某、朱某称,2003年8月22日程某向马某借款238万元(其中已通过另一案件判决偿还100万元)。程大作为程某的债务担保人,于2005年1月13日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承诺用站前九号地综合楼作为抵押,现约定的还款期已到,请求法院判令二给付138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对于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程某与朱某签订借款合同事实清楚,此借款由第三人刘某借用并使用,刘某也要求偿还此借款。程某及第三人刘某应偿还111.2万元欠款。二马某主张给付138万元,其中有26.8万元仅在承诺书上体现,没有借条又没有借款合同,马某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予支持。原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应认定有效。马某程大以2005年1月13日与马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在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签订的,不是程大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担保协议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金的数额

关于程某欠马某的欠款本金是138万元还是111.2万元,利息如何计算问题。2005年1月13日程某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有效。2005年1月13日程某的承诺未明确238万元中是否含有以前欠款的利息,但明确程某欠马某的借款为3笔,即20万元、70万元、22.2万元,共计为111.2万元,故程某的承诺中所欠138万元中含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不予保护。程某对111.2万元借款应予偿还。其中,2003年9月12日70万元借据、2003年10月29日20万元借据均记载“利息已付完”,无有关利息的约定,故程某对该2笔欠款至2005年1月12日不应给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程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马某利息至20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