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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逾期借款利息过高,应如何计算标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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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逾期借款利息过高,应如何计算标准

2011年4月6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融资给乙方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甲方向乙方融资2000万元,融资期限为一年(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协议签订后,A公司先后于2011年5月17日、6月17日电汇B公司各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A公司请求:C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738万元(月利率为3%,以后算至本案完全执行完毕时为止);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保全费由C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借款有效

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C公司,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2000万元融资借款的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且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案涉一系列合同具有无效的情形存在,故案涉合同应对A公司、C公司双方具有约束效力。C公司称签订协议时C公司的股东并不知情,不是公司的意思表示,王某是实际借款人,法院认为公司内部协议及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是否合法,合同相对方不负有审查义务,也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的相对人,故不足以证明A公司、林某、王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C公司利益的情形。

律师说法:借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计息标准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内2000万元借款本金的融资收益为每月60万元,全年总额为720万元整,即月利率为3%,并约定罚息,即逾期支付在一个月内的,每逾期一天加收2万元罚金,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处置融资抵押物,即将被抵押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为甲方所有。借款逾期后,双方又达成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的系列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本案约定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限四倍的部分无效,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逐笔计算付息还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