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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财政借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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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终642号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财政借款

A公司称:2004年12月9日至同年12月30日,A公司与B集团签订七份《借款协议》,B集团向A公司借款共计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3亿元借款给付B集团,B集团为A公司出具了四张收据,合计为3亿元。借款到期后,B集团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A公司多次催要,B集团虽认可借款事实,但至今未按约定还款。A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构成债务转移

B集团与A公司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均明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项目主体即会展中心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B集团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他人,且B集团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道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催收通知上签章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合同不是B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故B集团以实际用款人系会展中心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会展中心虽然主张免除B集团的还款责任,承诺由其负责偿还案涉借款,但其该项主张属于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方能成立,而A公司已明确表示要求B集团清偿债务,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会展中心加入案涉债务的主张,故案涉债务依法应由B集团承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财政借款

案涉借款不符合财政借款的性质,会议强调要严格控制借款风险,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归还期限,保证按期还款,并未体现对该笔借款不收取利息的相关记载,而相关法律、政策亦未规定财政借款即为无息借款。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B集团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律及案涉七份《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全部借款损失。本案所涉七份《借款协议》均约定借期一年,但对借期内的利息均未作约定,A公司亦认可借期内无利息,故A公司主张B集团除偿还案涉借款本金3亿元外,还应按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偿付其案涉借款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