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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本金的偿还顺序,应如何计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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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24号

案情简介:未约定利息本金的偿还顺序,应如何计算

2012年12月5日,王某与万某、高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万某、高某借给王某流动资金400万元,万某、高某与王某、刘某、汪某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为王某的4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于同年12月7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万某、高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能将给付价款冲抵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偿还利息还是偿还本金的情况下,也应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故王某认为己给付57万元应先冲抵本金不能得到支持。因本案借款400万元至今没有清偿完毕,应当按王某支付款项的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超过部分冲抵本金。经计算,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王某、刘某尚欠本金为388.975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万某、高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王某、刘某、汪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未按期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刘某对该借款也有共同的归还义务。万某、高某对王某、刘某、汪某用于抵押的自有或共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王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万某、高某提出王某、刘某还本付息,并就王某、刘某、汪某的抵押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