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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之效力如何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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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之效力如何

2012年8月万某欠李某8万元,2013年2月李某到万某家催讨欠款,万某不在家,万某的父亲万某保在家。经过协商,李某与万某保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万某保分三次归还万某欠李某的8万元,事后双方均未告知万某,也未取得万某的同意。后由于万某保未按照协议还款,李某遂将万某和万某保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双方对被告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万某保是否应当还款产生分歧。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该协议有效,但万某保可以不归还欠款。因为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协议应是有效的。从行为上看,可以认为是万某保对万某的一种类似赠与的行为,因为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没有对价关系,所以万某保履行的更多是一种道德义务,不应受法律强制,因此万某保可以不归还欠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还款协议的效力

我国法律虽然对债务加入行为没有规定,但从本案来看,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是有效法律行为。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从内容看属于没有对价关系的合同,即万某保只有还款的义务没有权利,而李某只有接受还款的权利而没有义务。

万某保自愿替万某还款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对万某的赠与行为,只是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实际上债务人万某未必愿意接受这种第三人的赠与。既然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属于无偿法律行为,那么其效力也应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本案中,万某保在替万某还款之前,也应该可以撤销该协议。因为即使万某保撤销了还款协议,对李某与万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产生影响。

第三人在债务加入合同中承担的更多是应该是一种道德义务,当然在债务加入行为撤销之前,则还是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面,债务人可能不愿意第三人替其还款,而希望由其自己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事后反对第三人加入债务时,也应允许第三人撤销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加入行为。况且,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加入协议,可能造成债务人与第三人重复履行的情况出现。综上所述,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应该是一种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万某保也可以撤销其还款的义务。合同撤销以后,对于李某因与万某保签订还款协议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万某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