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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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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郭某称:A酒店曾与郭某签订合同,向郭某借款16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除注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该款到期未还。A酒店因股东投资不到位,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核疗养院及其下属单位核劳服,现在已由市政府接管,交给市卫生局管理。市卫生局以核疗养院和核劳服的财产,组建了B医院。二既然受领了核疗养院与核劳服的财产,就应当为他们了结债务。请求判令二偿还郭某的本金16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郭某与A酒店签订的《贷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贷款协议签订后,郭某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A酒店也向郭某出具了收到160万元的收款收据。这笔借款应认定为A酒店向郭某的借款。B医院虽主张这笔借款属于谢某的个人借款,但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该主张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涉案借款是否部分转化为投资款

那么,本案中的还款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在A酒店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A酒店法定代表人谢某确实有将郭某借款中的100万元作为向A酒店投资的意向,但因没有得到郭某的同意而未实施,100万元仍为借款。

其次,B医院确实是因市政府的行政决定才得以设立,但是应当看到,市政府是在接收核疗养院财产并承担核疗养院债权债务的基础上,作出这一行政决定的。市政府接收核疗养院的财产,全部用于组建B医院。这部分财产,已是B医院能成为一个新法人的经济基础。市政府关于承担核疗养院债权债务的许诺,理所应当由B医院来兑现。B医院关于核疗养院的财产是由市政府接收,核疗养院的债权债务也是市政府许诺承担。

最后,B医院应当偿还核疗养院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