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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应由债权人举证,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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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豫03民终7054号

案情简介:债务人去世应由债权人举证,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008年8月18日,苗某与何某在洛阳市××西区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14年11月,郑某与苗某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认识。2015年4月22日,郑某向苗某银行账户上存款3万元。2015年6月,郑某交付苗某现金2万元。2015年12月11日,郑某向苗某银行账户上转款3万元。2016年6月30日,苗某意外死亡。2016年7月,郑某与何某通过微信聊天,聊天记录显示,郑某称其在苗某处投资入股8万元,苗某已返还1万元,剩余7万元未还。郑某请求:判令苗某向郑某偿还本金7万元。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郑某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郑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与苗某就讼争的款项达成借贷合意。郑某主张与苗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经济性投资的可能,因此,郑某与苗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本案是否构成借贷

那么,本案中郑某与苗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应由苗某对讼争款项的性质进行抗辩,现苗某已去世,则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仍应由郑某承担。郑某据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依据是转账凭证和微信记录,从郑某与苗某生前所发的微信内容来看,无法反映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郑某交付苗某8万元,该8万元的性质,郑某在微信中称为投资入股款,郑某称买原始股,苗某还要了郑某的身份证。结合郑某与苗某认识的方式、时间长短、二人的关系、苗某的真实身份,郑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郑某与苗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因此,不能证明郑某与苗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