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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如何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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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赣民终381号

案情简介: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如何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根据张某、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如果A公司在180天内不能归还张某、王某购房款,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动履行,A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交房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等。张某、王某请求:1、判决A公司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分,暂计至2015年9月1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40万元),共计12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采取签署借据、借条等典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而是采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取购房款、出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但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应单纯以合同名称确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在名称和形式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上述约定,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形式掩盖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张某、王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是为借贷合同设定担保,还是为了通过支付对价获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首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记载,张某、王某向A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约定了A公司返还购房款的期限以及购房款返还后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予以解除的法律后果,对A公司使用张某、王某购房款期间的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也进行了约定。

同时,结合张某、王某同意A公司出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商品房,并由A公司返还售房款给张某、王某和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告张某、王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为了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及使用权,A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亦非为了出售案涉商品房,双方之间所进行的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张某、王某所关心的并非取得所购房屋产权,A公司亦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从补充协议中可以看出,双方真正关注的焦点为1000万元资金的使用、返还及利息支付问题。

因此,本案中,张某、王某与A公司之间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