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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交付存疑,本案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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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岚民初字第1488号

案情简介:借款是否交付存疑,本案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陈某称,陈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初其以投资为由多次向陈某借款。至2015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李某共欠陈某本金41万元(人民币,下同),利息9万元,当时李某写下借据三张认欠,分别为20万元、21万元、9万元,并分别约定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还清欠款;若借款人连续三期未能足额还款,视为违约,全部借款提前到期。时至今日,李某仍对所欠本息分文未还,已构成违约。两李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李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陈某虽提交借据欲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陈某的矛盾陈述使该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陈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李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原、李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第一,陈某提供的主要证据为李某出具的三张借据,未注明借款时间,未约定利息,且其在收到借据后又向李某出具收条凭证,承诺在借据约定的还款结束时间将借据还给李某,有违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第二,陈某提交的其余九张借据,形式均与本案诉争借据相同,排列整齐,但该九张借据陈某却称系“民间标会”的“会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三,陈某称本案借款本金41万元中,21万元借款本金系前两、三笔借款合计书写的借据,20万元借款本金系单笔借款,款项大部分系现金交付,少部分为银行转账,但均无法具体陈述借款时间及交付情况;而在之后陈某却称本案借款本金20万元、21万元分别于2015年4月1日、4月5日在陈某家中当场现金交付给李某,甚至该两笔借款的结算利息9万元的借据也是在2015年4月5日结算出具的,借款发生当日或借款才发生数日双方即结算大额借款利息的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且前后陈述存在明显矛盾,可见陈某所称并不客观,可信度较低。

因此,本案诉争款项性质不明,可以认定原、李某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