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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后未返还出资,能否认定为借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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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粤07民终423号

案情简介:散伙后未返还出资,能否认定为借贷

罗某与许某是夫妻关系。林某与罗某于2012年6月合伙做不锈钢生意,双方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林某与罗某协商散伙,罗某结欠林某700000元。罗某于2013年3月26日出具一份《欠款协议》给林某。罗某出具《欠款协议》后没有依约还款,经林某多次追索无果,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罗某之间虽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罗某对林某诉称双方合伙做不锈钢生意无异议。因此,法院认定林某与罗某是合伙关系。散伙时罗某确认欠林某合伙债务700000元,并出具《欠款协议》给林某。罗某对欠林某合伙债务700000元及林某提供的《欠款协议》无异议,但称已偿还了60000元及茶几一个,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罗某欠林某合伙债务700000元的事实和林某提供的罗某出具的《欠款协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罗某欠林某合伙债务700000元应予清偿。罗某没有按《欠款协议》支付合伙债务给林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本案中,林某与罗某原依法设立了合伙关系,后依意思自治终止了合伙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罗某应履行给付70万元退伙款给林某的义务,由于罗某先前已占有林某的资金,现双方约定其到期返还,实际上在双方终止合伙关系的同时,又设立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虽然林某与罗某约定如借款到期未还,罗某应支付逾期利息,但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确。由于林某与罗某并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达成补充协议,且罗某在另一宗与林某的欠款纠纷诉讼中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计算,加之如罗某所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应按借款金额的1.5%计算属实,则双方约定的利息比银行存款利息更低,明显不符合常理,林某与罗某之间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的交易习惯是按月计算,因此,双方约定按1.5%计算利息实质是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