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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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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新民申1118号

案情简介: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2013年12月31日段某与胡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段某同意胡某所欠的2633万元由任岳记及安达公司负责偿还,该债务关系转移,段某,胡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三方协议中的第三条约定因安达公司不同意胡某用该项目下的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胡某无法贷款,所以双方确认胡某不再履行原三方协议中的第三条约定。段某认为其与胡某、任岳记及安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债务转移协议,并非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胡某的债务已全部转移由任岳记及安达公司负责偿还,胡某已脱离其与段某之间的债务关系的事实。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

本院认为,段某向本院提供的段某与胡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与三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互相矛盾,并没有任岳记签字确认,对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判断,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段某提交的2014年1月29日任岳记出具的欠条,因涉案协议书是债务转移关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系的问题是法律界定的范畴,不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问题,段某与任岳记对三方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三方协议构成债务转移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关系

那么,本案究竟属于债务转移还是债务转让呢?

首先,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意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针对本案,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任岳记负责偿还第三方胡某欠段某2633万元的债务的同时,借款人胡某应用在建的焉耆县北岸干渠房地产项目中的房产抵押贷款,用于给段某偿还借款,任岳记给予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抵押手续。协议书第四条亦约定:上述款项付清后胡某与段某双方销案即债务结清。

由此可见,原借款人胡某并没有从其与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三方协议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