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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款合同下,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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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赣0402民初503号

案情简介:无借款合同下,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

2017年3月8日,闵某某闵某某、王某某(在借贷时为夫妻关系)以购买挖机为由从张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期二个月,到期后未还款,其行为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来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张某某诉请。请求:判令闵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整及利息44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

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

现闵某某闵某某在张某某处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由于闵某某在借款后已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扣除借款后闵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1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8000元,对于该款,闵某某闵某某应予以偿还。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利息标准

那么,本案借款是否合法?借款的利息标准应如何认定?

首先,闵某某闵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现金60000元是事实,张某某与闵某某闵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其次,因原、闵某某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明,在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双方已就还款时间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张某某可以要求闵某某偿付逾期还款后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可按年利率6%、从闵某某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5月5日和2017年5月8日起计算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