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买卖合同纠纷 > 正文

债务人的责任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属于债务转移还是代为履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债务人的责任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属于债务转移还是代为履行

乙公司在承建甲公司开发的建设工程时,因资金不足向杨某借款,累计欠杨某各种款项共280万元。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未付,故乙公司欠杨华的借款一直未能偿还。2014年8月4日,杨某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承诺书,将乙公司欠杨某的280万元借款由甲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前代为偿还,并约定若延期支付,则按欠款总额的0.3‰/日承担滞纳金。承诺到期后,甲公司未及时给付欠款,经杨某多次索要,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为保护杨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甲公司立即给付代偿款项人民币280万元及违约金至款项结清止;2.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甲公司辩称:本案并非债务转移合同案件,而是代为履行案件。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某欠款28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0.3‰/日计算);

案件受理费292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4200.00元由被告甲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债务转移后,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本案中,杨某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的承诺书属于债务转移还是代为履行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移转给他人承担的行为。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代为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本案而言,因乙公司负有向杨某偿还借款的义务,而甲公司又负有向乙公司给付工程欠款的义务,三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甲公司代为偿还乙公司欠杨华的欠款,并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出具了还款的承诺书,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润发公司限期还款的责任和义务,故本案应属于乙公司应偿还债务的转移,而非甲公司所主张的债务的代为履行,本案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故此,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甲公司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果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甲公司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乙公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