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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热水器漏电 能要求返还租金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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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房热水器漏电

张某于2016年11月13日租用翁某房屋一间,在租房期间,由于翁某出租的房屋存在问题,张某多次向其反映,要求其来维修,但被拒绝。如洗衣机在洗衣服时漏电,热水器阀门漏水,导致张某在洗澡时多次被微电,感觉身体不适。马桶堵了一个月也不维修,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房东不仅不维修反而气焰十分嚣张,还扬言说“电死人跟房东自己无关”。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东退还在租房期间的押金及房租等所有费用。

翁某称,合同约定租住1年,如果没有租住满1年押金以及已经支付的房租都是不退的。可以退水电费、物业费。钥匙和电梯卡归还后可以退还电梯卡和钥匙的押金60元。

法院判决:返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物存在的漏水、马桶堵塞等情形已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经张某通知后翁某仍未维修,翁某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张某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翁某搬离涉案租赁物的当天,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2017年2月13日至16日张某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应支付房租500元/月÷30天×4天=67元。故翁某应返还张某已支付租金500-67=433元。庭审中张某已经向翁某返还电梯卡及钥匙,故翁某应返还张某押金60元。2017年2月15日张某预交的次月水费及物业费30元翁某在庭审中表示可以退还,则该费用应当退还。合同已经解除,则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的预交电费50元应予返还。根据电表读数,2017年2月12日至16日张某居住期间应支付电费3元,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应由张某支付给翁某。

上述款项中翁某应返还张某押金500元、预交电费50元、电梯卡及钥匙押金60元、预交水费物业费30元,租金433元,合计1073元。张某应向翁某支付电费3元,折抵后翁某还应返还张某1070元。

律师说法:能要求返还租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张某与翁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出租人翁某应当按照约定在租赁期间内保持该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现该出租房屋存在漏水、漏电、马桶堵塞等情形,经通知翁某仍不进行维修,翁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张某在该出租房屋中居住生活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有权向翁某主张解除双方的租房合同并返还剩余部分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