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租金后房主不交付房屋 租赁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案情简介:交租金后房主不交付房屋
两被告陈某、万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8日,两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石某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面积1539.42平方米的房屋租与乙方,租期为二十年,自2012年7月8日至2032年7月7日,房屋租金为47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租金,但被告没有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2012年7月8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房屋为二被告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二被告共同共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陈某、被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的答辩权利。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万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合法有效。原告石某有权根据此《房屋租赁合同》向被告陈某、万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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