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买卖合同纠纷 > 正文

购买灵芝孢子粉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购买灵芝孢子粉

2014年12月10日和12月12日,原告吴某分两单在某网购买了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某牌富硒高破壁灵芝孢子粉”50盒,支付价款4000元。其外包装盒上注明:“本品系以赤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经过破壁制成的食品”。原告收货后不久即申请退款,被告同意并退还了原告3780元,因原告留存2盒产品,故尚余货款220元未退。2014年12月18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答复内容为:“你要求公开的许可证号为QSXXXXXXXXXXXX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申证单位为蔬菜制品[食用菌(干制食用菌)],食品品种明细为香菇、木耳,发证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有效期至2015年1月9日。……”。原告吴某认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应的均为普通食品。灵芝属于药品,不得添加到普通食品当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给予惩罚性赔偿。经原告事后交涉,被告退还了原告货款3780元,但未给予相应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剩余的货款220元并支付涉案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4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收货后不久即要求退款,被告对此也予以同意并退还了相应货款,故双方实际已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合同已由双方协议解除,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已相互返还48盒涉案产品以及货款3780元,剩余2盒产品及其货款220元亦应照此处理。对此,原、被告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照准。因被告向原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且属明知,故应依法承担该产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示惩戒,以贯彻国家从严管理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意旨。

律师说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吴某在收货后不久即向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款,被告对此也予以同意并退还了相应货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实际已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因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销售的灵芝孢子粉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该产品的原料(成分或者配料)灵芝孢子粉不属于法定的可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吴某有权向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应依法承担该产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以上就是关于“购买灵芝孢子粉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网上购物虽然方便快捷,但我们也要注意维护自身权利。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