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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时承认借款 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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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答辩时承认借款

2013年8月被告姚某给原告张某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自用借款,如三个月未还,以放在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所停车辆作保。借款数额壹拾万元整”,同年8月25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三个月未还,放在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所停车辆作保。如三个月后未还必须交利息陆仟元”。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8万元,至今尚欠12万元未还。被告姚某在答辩时,对原告陈述的借款20万元、尚欠12万元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均无异议,但称目前没有能力归还。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又称,借条不是纯粹借款,而且原告用被告抵押的八辆车和厂家收取保管费,要求取证。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借款被告应予清偿。因被告已归还8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剩余的12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120000元。

律师说法:是否可以反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本案中,关于被告姚某在法庭辩论前辩称,以上款项不是单纯借款,且原告用被告抵押的车辆收取保管费,要求取证的问题。因被告在答辩时对向原告借款20万元和尚欠12万元的事实认可,对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也无异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姚某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后被告姚某虽反悔,但没有举出证据证明20万元不是借款,无法推翻其之前的陈述,故其应承担向张某偿还借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