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其他合同纠纷 > 正文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建设工程已经竣工,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

A公司承接C公司工程,2008年12月5日与毛某以A公司**项目部名义与王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中工程交由王某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王某应得工程款1551643元,毛某支付部分,余款181643元经王某催要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毛某和立即给付工程款181643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应属无效。但根据折价补偿原则,被告毛某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判决如下:被告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1816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无效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被告毛某借用A公司名义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因个人没有承接建设工程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与合同相对人被告毛某之间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根据折价补偿原则,被告毛某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