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东西发悬赏广告 失主应支付赏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件详情:发布悬赏广告而拒绝支付赏金引发纠纷
外地小伙子小鲍来柳出差,返程前,他在火车站附近的网吧上网。由于疏忽大意,把一个装有重要资料和票据的公文包落在网吧,待他发现时为时已晚。情急之下,小鲍便在网吧附近四处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几天后,就在小鲍快绝望时,手机响起:“我捡到了你的公文包!”见面时,公文包物归原主,包里东西毫发未损,小鲍却不兑现2000元酬金,只给200块钱感谢费。理由是:“你捡到我的包属不当得利,理应退还。”拾到者小莫不依不饶,和小鲍大吵,最终小莫无法要到赏金,选择向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法院判决:失主应当按照广告支付赏金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小鲍发出的“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的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小莫将公文包返还小鲍为对该要约做出了承诺,该合同成立。所以小鲍应当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赏金数额给付给小莫。最终法院判决小鲍应付小莫2000元酬金。
律师分析:悬赏广告法律定性
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悬赏广告应被定性为契约,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小鲍发布悬赏广告,声明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小莫将公文包物归原主,完成悬赏广告的内容,所以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