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签名存在瑕疵,是否影响付款义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单据签名存在瑕疵,是否影响付款义务
A公司与赵某双方存在业务往来,由A公司向赵某提供电镀化工原料。2011年8月31日,赵某从A公司处购买电镀化工原料,总计价款25553.92元,赵某在购货方栏签字赵某某(名字存在瑕疵)确认。后赵某支付了部分货款,经A公司、赵某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月29日,赵某总计结欠A公司货款59617元未支付,赵某在欠款人栏签字赵某确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617元及利息3437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9617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9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签名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信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销售协议单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原告提供的销售协议单和对账单上签名有“赵富良”和“赵付良”的差异,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合同内容是否属实。所以,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