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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登记,是否影响商事行为的效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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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工商登记,是否影响商事行为的效力

2010年5月25日,范某与恒通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以后范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恒通科技支付转让价款。2010年11月3日,恒通科技与范某约定2011年春节后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范某一直未提供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股权登记变更一直未办理。范某认为恒通科技一直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将股份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侵害了范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请至法院,判令范某与恒通科技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恒通科技返还原告投资款34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恒通科技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范某和被告恒通科技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应属有效。而且本案中,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原告一直未提供相关证件,并不是被告拒绝办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律师说法:未经工商登记,不影响整个商事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范某和被告恒通科技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原告范某和被告恒通科技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中,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属于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其生效要件,故原告范某和被告恒通科技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