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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 利率应在什么范围内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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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办理贷款

胡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某银行处申请借款,2015年4月30日,某银行与胡某签订某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伍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金额为一次性发放,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即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逾期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某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某银行于同日将借款50000元转存至胡某的借记卡上。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经某银行催要,胡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胡某尚欠某银行贷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8843.38元未付。 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75%。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胡某签订的某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故某银行与胡某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某银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胡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约责任在于胡某,故本院对某银行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某银行胡某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8.56%、逾期贷款年利率为12.84%,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某银行要求胡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利率应在什么范围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案中,某银行与胡某签订的《某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胡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且某银行胡某约定的贷款年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故胡某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