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北京约定服务期 个人提前离职需赔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件详情:落户北京约定服务期个人提前离职引发纠纷
2012年6月1日,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至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承诺为周某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为此,周某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金额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2012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某落户西城区。2014年6月,在合同刚满2年的情况下周某提出离职,并依《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6万元。后周某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其离职赔偿金6万元,诉讼中,公司向法院提交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周某因不满服务期提出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周某与公司约定了服务年限,未满服务年限提前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北京落户指标具有其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周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公司为周某办理落户目的在于周某为其工作一定年限,公司确实因为周某违约承受一定损失。此外,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法院在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恶意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程度后,最终判决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劳动者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诺书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应属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落户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周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