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 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情简介: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
王某某刘某某经人介绍因苹果买卖认识,2015年10月份王某某将在其他地方购买的苹果1048件存放在刘某某家中保管,2016年1月份,因王某某与刘某某有苹果买卖的事实,刘某某将王某某存放在自家1048箱及准备卖给王某某761箱苹果,以每斤1.5元、包装每斤0.3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计57000元。刘某某将王某某存放在刘某某家中的苹果卖掉,现王某某认为刘某某擅自处分自己的财物。现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刘某某返还王某某库存苹果1048件或者赔偿损失55582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王某某与刘某某采用口头的方式达成了保管协议,故王某某、刘某某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刘某某在没有王某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保管物,故王某某请求刘某某赔偿,应予支持。因王某某明知保管物属水果不宜长期存放,不及时提取,刘某某出卖也是防止损失扩大,所以刘某某应以当时卖价向王某某赔偿损失为宜。刘某某以每斤1.8元共处置1809箱苹果57000元,故应赔偿王某某1048箱苹果损失为33012元。
律师说法:能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王某某与刘某某用口头的方式达成了保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刘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将王某某的货物出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对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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