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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所负钱款应当由谁偿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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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所负钱款应当由谁偿还

2015年4月田某和空心砖厂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田某购买空心砖厂空心砖,用于某公司住宅楼工程建设(田某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结算空心砖厂欠田某砖款94440元。田某多次催要砖款空心砖厂拒绝支付,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空心砖厂砖款94440元,违约金283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田某给付空心砖厂砖款94440元,并支付违约金28332元。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被告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挂靠行为是非法的

挂靠是指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田某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实质上就是田某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形成挂靠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是非法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允许田某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易使空心砖厂认为是在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交易,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如不承担责任,会使善意的空心砖厂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所以,司法审判中,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