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被起诉却不出庭 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04
案情介绍: 借银行钱到期不还 银行提起诉讼
张三于2015年11月10日以买农机为由在某银行借款50000元,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0日,并约定年利率9.483%,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12.3279%)计收罚息,直至本金清偿为止。借款逾期后,张三未能还清本息,故某行诉至法院。张三未出庭予以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张三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张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判决张三偿还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依法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张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对张三具有约束力。张三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届期不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三作为本案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