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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租期后继续使用房屋 租赁关系还有效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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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到租期后继续使用房屋

某公司受上级公司指示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集团内空置存量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将管理和出租的共计十套空置存量房登记到权利人为上级公司的名下。2006年12月8日,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刘某作为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87.63平方米;租赁期为六个月,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等等。2009年8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个月,自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等等;刘某在乙方(承租方)处签字。

2015年5月8日,某公司向刘某发出《告知函》,载明:“接上级集团公司通知,您所租赁的房屋将集体上市出售,原租赁合同至2015年6月30日止到期,不再续签。现通知您近期做好搬迁工作,到2015年6月30日止搬出现租赁房屋”。同月21日,刘某在告知函《回执》上签字。2016年5月30日,某公司向刘某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刘某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09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刘某继续使用系争房屋,某公司亦没有提出异议,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某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刘某。本案中,刘某已于2017年1月收到某公司要求其搬离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状,根据某公司、刘某当庭陈述,刘某直至目前为止尚未搬离,故现某公司要求刘某迁出系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某逾期迁出系争房屋,应当支付系争房屋使用费,关于房屋使用费的数额,某公司主张按照评估的市场价计算,本院认为,按双方约定并履行的租金标准1,500元/月计算,尚属合理。

律师说法:租赁关系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满,某公司没有对刘某继续使用房屋提出异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应当注意的是,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某公司在通知刘某迁出系争房屋后,刘某有义务及时退腾房屋。由于未及时退腾,刘某应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