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 该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04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3日,罗某因生意需要,向黄某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期间,由于黄某一直在外务工,未向罗某主张还款。2013年4月,黄某向罗某主张要求还款,罗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黄某借款60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且该笔借款已实际发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本案原告于2013年4月才向其主张还款,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于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且原告于2013年4月向被告主张过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付款权利。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约定,借款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使用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即二年。二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计算的,而且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断、中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指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照该方法仍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