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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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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因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 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2008年10月28日,制罐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负责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等工作。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包。2008年11月16日,安装公司与亚民运输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合同中的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2008年11月20日,就上述整厂迁建设备安装工程,制罐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中记载被保险人为制罐公司,并明确记载承包人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投保期限从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投保单附有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清单,其中包括:SEQUA彩印机2台,合计原值为2989万元。2008年12月19日10时,亚民运输公司驾驶员姜某驾驶挂重型半挂车,从旧厂区承运彩印机至新厂区的途中,造成彩印机侧翻滑落地面损坏。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勘,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制罐公司、平安财险公司、安装公司及亚民运输公司共同委托泛华公估公司对出险事故损失进行公估。2010年3月9日,泛华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结论:出险原因系设备运输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单责任成立;定损金额总损151万元、净损149万元;理算金额149万元。泛华公估公司收取了平安财险公司支付的4.8万元公估费用。

2010年5月12日,华东制罐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已收到平安财险公司赔付的149万元。同意将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平安财险公司,同意平安财险公司以平安财险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后平安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

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索要已付保费 不支持公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罐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证明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平安财险公司在本案中向安装公司主张权利,主体适格,并无不当,对于平安财险公司要求镇江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14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对于平安财险公司要求安装公司给付公估费4.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因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 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1.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立法目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既可因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应负的合同责任等产生。

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只有分别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财产保险类别,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3.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中,制罐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证明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因制罐公司与安装公司的协议,禁止转包。而安装公司却将工程部分转包给了亚民运输。亚民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彩印机损失,安装公司应对亚民运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保险公司在理赔了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以后,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向安装公司进行追偿。

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只有分别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财产保险类别,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安装公司不能以制罐公司投保为由,拒绝保险人对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且投保人制罐公司在投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为制罐公司,承包人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

因泛华公估公司的公估费用,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