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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要付双倍工资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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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王女士在某酒业公司打工,在此期间她还被评为优秀员工,主要工作是售酒。工作以来,王女士曾多次要求该公司给她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得到公司答复。后王女士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不予立案受理,故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作为被告,该酒业公司辩称:原告非我公司员工,被告没有义务给原告发放报酬,缴纳社保;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2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自己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单上有被告单位的会计马某的签字。

该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时间以11个月为限。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2月20日终止劳动关系,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11个月)。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酒业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36893元。

律师说法: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都是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时间以11个月为限。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书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