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释明工作制度扣员工工资公司处罚手段不被法院支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案情简介:
左某珍在XX馆任经理半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近日,XX馆无故将其解雇,左某珍申请劳动仲裁。XX馆对裁决不服,起诉至市第一法院。诉讼期间,左某珍提交了银行卡内的工资记录及同事证明其在足浴馆工作过。
法院判决:
仲裁后,XX公司不服并诉至市第一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XX公司支付廖某荣2012年10月份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加付的一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6487.24元。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万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须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