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案情简介:
薛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应聘天津某有限公司,5月1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工作岗位为市场经理岗位,负责公司在天津某区推广和销售,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组成。2014年5月15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向其发出了一份《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5月15日起,其岗位不变,工资待遇照常,但改为在家办公,直至通知上班止。接到该通知书后,薛某某交还相应物品,其后没再到公司上班。
2014年6月20日,薛某某向公司寄送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中写明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其无法开展工作,销售提成也近乎没有,因此,在公司接到通知当日,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6月27日,薛某某向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天津某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980元决天津某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980元。
律师说法:
实践中,企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但是经常会发生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给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员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