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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时间 起诉能要求何时还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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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约定还款时间

2007年1月23日,被告李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甲借款1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半,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李某甲)李某2007.1.23日”此后。被告李某按1分半利率计算付清了2007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但对借款本金及2008年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未予给付。原告李德兴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甲对原告口头约定利率的1分半利息表示退让,只要求被告李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付息,由于被告李某表示要求2年后履行还款,致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李某甲借款属实,原告李某甲的债权应予以保护,虽然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但原告李某甲现已向本院主张其权利,故被告李某应及时还款。

律师说法:起诉能要求何时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借款并出具债权凭证为凭,由此所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十八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李某甲现已向法院主张其权利,故被告李某应承担向原告李某甲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