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同时是他人债权人 能否要求收回借款后还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案情简介:债务人同时是他人债权人
原告于某与被告韩某系亲属关系。2008年1月1日,被告韩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于某借款47000元,被告韩某出具借条一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了借款月利率。此后,原告于某催收此款,被告韩某未予偿还分文本息,原告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立即偿还借款47000元及利息。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于某所诉事实属实,我欠钱还钱,但我系为他人借款,我也准备进行诉讼,等该款落实了,我及时还款。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及时清偿,被告韩某借款后经债权人催收仍不及时清偿,其行为有失信用,应履行及时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韩某辩称待他人偿还了其债权后再偿还本案债务,因被告韩某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行为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韩某履行义务不得设置与本案无关的条件,故被告韩某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收回借款后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本案中,被告韩某向原告于某借款并出具债权凭证为凭,由此所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韩某与他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与其与于某的借款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韩某辩称待他人偿还了其欠款后再偿还本案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韩某应承担向原告于某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