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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屋已出租事实给租房人造成损失 应否承担损失赔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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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瞒房屋已出租事实给租房人造成损失

李东奎有一套三居室房屋,于2004年出租给林道晖,双方签仃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李东奎见当地房价上涨,觉得林道晖给的租金太低,打算毁约。经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李东奎与家在外地的罗福俊取得了联系。罗福俊对李东奎房屋的面积和位置比较满意,给出的价格较高,李东奎当即表示愿意将房子租给罗福俊,并催促其尽快迁来,双方办理租赁手续和入住。罗福俊信以为真,与家人举家搬迁往该地。在此期间,李东奎向林道晖提出:自己的亲戚将迁到该地,需要住房,要求解除合同。林道晖断然拒绝,认为双方有合同在先,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罗福俊和家人迁到该地后,才发现李东奎的房屋早已出租给他人,而且时方拒绝腾出房屋,无奈之下,只好在当地的旅馆暂住。罗福俊要求李东奎赔偿自己的损失,李东奎认为双方尚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二、 应否承担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基本内涵有三:一是租赁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合意约定的;二是出租人依约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三是承租人依约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由此可见,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同时也是双务、诺成、有偿和不要式合同。在本案中,不能认为租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李东奎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东奎故意隐瞒已与林道晖签订租赁合同的重要事实。向罗福俊发出要约邀请,使罗福俊与之达成租赁意向,罗福俊对李东奎要约邀请所产生的信赖是一种合理信赖,罗福俊举家搬迁,亦是基于信任李东奎的前提,并无轻信之过。尽管罗福俊与李东奎之间达成的仅仅是租赁的合意,双方仍然处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均未受合同的拘束,但是双方显然已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介于罗福俊、李东奎不是地处同一城市,故本案李东奎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李东奎对罗福俊隐瞒实情,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依据蛋合同法》第4}条规定,具有缔约上的过失。罗福俊要求李东奎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当然,本案中罗福俊的请求赔偿范围只是限于实际损失的范围:即因无房居住而暂住旅馆而额外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