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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分析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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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该公司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律师点评:

  对于决议1,《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公司法对转投资有一定的限制,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不能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甲公司决定投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决议违法。

  对于决议2,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决议3,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是公司的经营能力之一,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延伸阅读:

  实践中为了防止董事会决议出现违法无效的情形,需关注以下几点:

  1、董事会召集程序要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如果副董事长不能执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负责召集;如果董事会会议不是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依次),而由其他人召集、主持,董事会由此所做出的决议当然无效。

  2、会议通知方式要合法。为了使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参加董事会会议,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需载明通知事由。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会议通知时间或通知事项不符合这项规定的,所作出的决议也属无效。

  3、出席会议人数要达到法定人数。为体现董事会会议的权威性,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董事会决议内容要合法。董事会决议涉及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