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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自愿转让房屋份额 转让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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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兄妹自愿转让房屋份额,转让是否有效

彭某称:1992年贺县人民政府按政策归还的八步镇东宁街43号房屋二层楼,后因争执经法院(1992)民判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产权归彭某、彭一、彭二、彭三四人共有。为了便利今后的管理和使用,彭一、彭二、彭三先后将属其所有的份额自愿转让给我,彭二、彭三及时与我办理了转让手续。因彭一工作在柳州,也于1993年9月22日写了转让信立据给贺县房管所,声明将她所属份额转让给我。1994年7月15日与第三人冯某一起从柳州回八步收了我付给她们的房屋转让费人民币5000元,立写了收据交我收执。因当时彭一说身份证忘记带回八步,故未能及时办理公证手续,后提出翻悔。为此,请求法院确认我与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房屋转让有效

彭某与彭一是同胞姐妹关系,彭一与第三人冯某是夫妻关系。原告与、第三人讼争的房屋位于贺县八步镇东宁街43号房屋前座第二层楼房中的21.75平方米。43号房屋前座在1959年已纳入私房改造。贺县人民政府以贺改房(1990)2号文件决定将该屋第二、三层退还给原房主。原告、及其姐妹等人为继承分割该房屋而发生纠纷,经贺县人民法院(1992)贺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贺县八步镇东宁街43号房屋前座第二层楼房产权归原告、及其姐妹彭三、彭二四人共有,彭一所占一半产权,折人民币为4375元;第三层产权归彭三所有。为了今后对该房屋方便管理和使用,彭二、彭三先后将其所属的份额自愿转让给彭某,并完善了房屋转让手续。原告、也多次书信来往协商转让房屋之事,彭一也表示将属其的份额转让给彭某,价款人民币5000元,并于书写证明给贺县房屋管理所,言明:“我决定将我所分得的八步东宁街43号二楼21.75平方米面积(我所得的部分)转让给我姐彭某,请按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转入手续。”彭一与第三人冯某一起来八步,向彭某收取了房屋转让费人民币5000元,并由彭一立写收款收据交彭某收执,收款时第三人冯某在场未提异议。因当时没携带身份证,因此,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彭三将第三层楼房产权转让给彭某。彭某向国家购买了该房的第一层房屋。彭一向彭某提出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发生纠纷。彭某向贺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转让有效。判决:彭某与彭一及第三人冯某讼争的八步镇东宁街43号前座第二层21.75平方米的房屋转让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转让有效

彭一将其在贺县八步镇东宁街43号前座第二层楼房所占的份额21.5平方米转让给彭某是在双方完全出于善意和自愿协商基础上约定的,已领取价款,并无欺骗胁迫行为。向原告领款时,第三人冯某也在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原告、及第三人的房屋转让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第三人提出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在得回房屋之后,多次书信给表示转让其份额,并要求房管部门为办理过户手续,也向收取了房屋转让费,与的房屋转让行为事实上已经完成。没有办得产权转让手续,是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一同与到房管部门办理所致。其过错在。一直管理使用讼争之屋,无异议,现翻悔显失公平。东宁街43号房屋前座第一、第二、第三层除第二层的一半是外,其余都是所有。所占房屋的份额极少,且又在柳州市有房屋居住工作,现东宁街43号房屋前座已有54年的历史,房屋已残旧破烂,急需改建。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方便今后的改建,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有利于管理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