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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否借名购买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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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经济适用房能否借名购买

梁某一直在廊坊工作,2013年梁某获知廊坊市某经济适用房开始申购,但其并不符合相关条件 颇为无奈。后其好友李某得知后,提出可把自己的申购指标出让给梁某。此后双方达成合意,梁某以李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子由梁某实际占有、使用。随后,梁某借名完成购房,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2015年,李某由于欠债未还被提起诉讼,债权人要求执行该套房屋。梁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合议庭意见:以登记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梁某以李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并责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梁某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95万元。

律师说法:为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

本案中,梁某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李某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李某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李某实际取得房屋产权。至于已支付的房款,属于李某的不当得利,在梁某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