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转卖房屋,是否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案情简介:未经审批转卖房屋,是否应认定为无效
杨某称:2007年1月29日,其与曹某订立的《住宅楼买卖协议书》,因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而该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故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曹某按原状返还该房屋。曹某辩称:该房屋虽是私有房屋,其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杨某在安徽省泾县茂林镇某街道上自建两层砖混结构商住楼1幢,门牌号为某街道55号,一层为两间门面房、二层为住宅房,建筑面积共139.46m2,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2007年1月29日,曹某与杨某订立《住宅楼买卖协议书》,约定:杨某将其上述私有房屋以8.5万元价格出卖给曹某,房产证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交予曹某;房产证过户、土地证领取等相关费用由曹某承担;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杨某购房款8.5万元。同年3月6日,杨某将其房屋交付给曹某。曹某随即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后杨某反悔,双方遂发生矛盾,杨某用刀砍坏了曹某新换的一楼卷闸门。诉讼期间,曹某于2010年2月2日向该镇土地管理所递交了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但双方转让房地产事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判决: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于2007年1月29日签订的《住宅楼买卖协议》有效;二、原告杨某返还被告曹某人民币8.5万元,曹某按照原状返还杨某房屋。原、被告各自所受到的损失各自承担;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买卖协议的性质
杨某与曹某就案涉房屋签订《住宅楼买卖协议》的目的是转让房屋所有权,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规定此类合同无效。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法律允许其转让而并非一律禁止,故杨某与曹某订立的《住宅楼买卖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杨某和曹某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该《住宅楼买卖协议》的签订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杨某与曹某签订的《住宅楼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杨某的诉讼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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