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限制经营租房,租赁合同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案情介绍:违反限制经营租房,租赁合同无效
喜洋洋公司是一家具有经营烟草、酒类相关营业特许资质的企业。2013年8月23日,喜洋洋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喜洋洋公司将自己所有的经营用房出租给张某,并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酒类专卖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并租赁给张某使用。张某交纳房屋租金并进行经营,但不得超出喜洋洋公司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范围。2014年2月15日,喜洋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将营业执照、烟草证、酒类专卖证等原件从张某处取走,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年检和换证,之后未将相关证照及时交给张某,造成张某自2014年2月15日起在无证的状态下经营。张某因此向红太阳公司提出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喜洋洋公司同意合同解除,但双方就租赁保证金的退还等未达成一致,房屋未能交接。据此,喜洋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支付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税费及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张某亦提出反诉,要求喜洋洋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8000元。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包含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出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最终判决张某返还房屋、支付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税费,喜洋洋公司将租赁保证金5000元返还张某。
律师说法:违反限制经营租房,租赁合同无效
1. 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严重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关规定。
2. 租赁合同条款包含限制经营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喜洋洋公司经营烟草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经营,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包含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出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