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土地房产 > 商品房买卖纠纷 > 正文

租赁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承租人无权拒付租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分享到:

案情介绍:租赁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承租人无权拒付租金

2010年5月,达达公司与欣欣宾馆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达达公司将其所有的10号楼出租给欣欣宾馆,建筑面积418平方米,租赁期限6年,年租金80万元。合同签订后,达达公司将房屋交付欣欣宾馆进行经营。2015年10月,欣欣宾馆逾期未支付租金,在达达公司催收后,欣欣宾馆以实际租赁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拒付租金。达达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欣欣宾馆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判决:支持达达公司的主张,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达达公司依约交付房屋,欣欣宾馆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五年间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亦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对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进行变更或撤销,故其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欣欣宾馆向达达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

律师说法:租赁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承租人无权拒付租金

1. 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房屋面积是构成房屋买卖合同重要的条款,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房屋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特定房屋,双方约定的租金并非按照租赁面积数计算单价得出,而是固定的数额,房屋的面积不符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3.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属于合同的瑕疵履行,另一方接受并实际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对合同的瑕疵予以接受。

本案中,欣欣宾馆明知交付的房屋存在面积不符的瑕疵,五年间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亦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对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进行变更或撤销,视为对承租房屋面积的认可,欣欣宾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