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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后有权要求让与人腾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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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后有权要求让与人腾房

林某通过中介购买张某的房子,合同签订后,林某付了三百八十七万元房款,过了几天,两人办完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林某取得了产权证。当初两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验应在主管机关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张某一直拒不交房。林某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让张某立即将房腾退并交付给他,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张某不腾房的理由是,当时两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她将屋内的空调、热水器等一起给林某,连装修费在内,除了那三百八十七万房款外,林某还应给她八万元。但林某一直未给这八万元。

法院判决:判决张某腾房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腾房并将房屋内的空调、热水器等交给林某,张某赔偿林某经济损失,交房前按每月两千元的标准支付。

律师说法: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与林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林某已经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而且合同约定房屋交验应在主管机关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此,林某有权要求张某腾房。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张某也承诺将房中的空调、热水器等交付林某。因此,张某也应将这些物品交付林某。张某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应当赔偿林某的经济损失。因本案是腾房纠纷,张某说林某未能全部履行付款义务,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张某认为林某未能履约,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