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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转租公有住房 承租人被判返还中介公司租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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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私自转租公有住房,房东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998年,牛某承租房屋管理单位一套房屋,双方订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牛某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私自交换使用,房屋管理单位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2007年9月6日,牛某委托其妻邱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对外出租上述房屋。当日,牛某收取房屋中介公司三个月的房租6000元。2007年12月19日,因房屋中介公司未继续支付房租,牛某、邱某更换了上述房屋的防盗门,并收回房屋。2008年1月,房屋中介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无效,牛某、邱某返还三个月的房租6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

法院判决:房屋转租合同无效,房东有权收回房屋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牛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牛某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对外出租房屋。该房屋系公有住宅,牛某既未能提供房屋管理单位事先同意其转租房屋的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房屋管理单位对其转租房屋的行为予以追认的相关证据,故牛某无权转租公有住宅,上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无效,牛某因该合同取得的租金6000元,应当返还给房屋中介公司。

律师说法:转租房屋需要哪些条件

房屋转租是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而获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

私房转租的前提是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属于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