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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部分共同贷款 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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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方婚前购房婚后部分共同贷款

阮某和王某原系夫妻,于2016年5月5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3年7月,王某购买了系争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王某及其父母王某某、顾某三人名下。当时购买房屋的总支出约480,000元左右,其中340,000元系王某申请的银行组合贷款。2006年阮某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每月还贷本息2200余元直至离婚,阮某参与还贷十年,累计二十八万余元。因夫妻离婚时对系争房屋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现系争房屋市场价在7,200,000元左右,故阮某与王某协商房产分割事宜,因双方已经离婚且无法协商沟通,故阮某委托律师处理离婚后房产事宜。被告王某、顾某(王某母亲)、王某某(王某父亲)向原告阮某支付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房价增值部分收益的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00元。

法院判决:王某对阮某作出补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三被告抗辩原告阮某在婚姻中有过错,不应分得房屋补偿款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阮某投入的毕竟仅限于每月参与还贷,且时间跨度从2006年至2016年,若同比例享受房产的增值则有失公平。因本案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后续处理,故本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性质、购房款的组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状况、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由王某对阮某作出补偿。被告顾某、王某某不承担补偿义务。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某房屋补偿款人民币750,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现房屋市场价值经司法评估,为6,657,000元,王某等三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系争房屋出售,虽认为评估的市场价过高,但却拒绝提供房屋实际出售价格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结论。鉴于房屋价值较购买时有十几倍的上涨,阮某要求获得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有法律依据,本院可予支持。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首先确定的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购房一方所有,但是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还贷部分以及房产增值受益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均分。系争房屋虽系某婚前购买,但大部分购房资金系三被告通过王某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王某作为贷款人也是贷款的归还义务人。王某在和阮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还贷,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承担,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就此可以延伸要其他的财产,例如婚后共同还款的车贷、婚后共同经营的理财产品等,均是同样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