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偷卖夫妻共有房屋 妻子占有房屋不走买家起诉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16
案例简介:前夫偷卖夫妻共有房屋,买家起诉求搬走
朱某与妻子罗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0年6月4日,朱某以60余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柳某。离婚后,罗某住在该套房屋里,柳某无法入住,而两人又都找不到朱某。无奈之下柳某将罗某起诉至法院,柳某认为,朱某与罗某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罗某返还房屋。罗某表示,房屋是她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罗某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买家可向朱某主张责任,但无权要求共有人搬出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柳某要求罗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柳某提起上诉。二审中,柳某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房款的现金交付给朱某。二审法院认为,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柳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朱某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义务。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某未将朱某作为被告起诉,单独起诉罗某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吗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来的所有权人便不得请求该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不法处分人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为善意,即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至于让与人是否善意则在所不问。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所谓交易行为,是指买卖、互易、清偿债务、出资等有偿移转所有权的民事行为;而通过非交易行为无偿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权的民事行为,如赠与、继承、遗赠等,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通过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如果双方仅达成了合意而未实际办理不动产标的物的过户登记,或者移转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则双方仍只是一种债的关系,不发生善意取得。